珠海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2012-10-17 09:00   珠海市财政局 投搞 打印 收藏

0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建立社会工作发展的公共财政支持机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行为,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粤财行〔2009〕252号)、《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珠字〔2009〕8号)和《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珠字〔201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原则

(一)符合规划,逐步推进。财政支持力度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统筹资源,多元保障。财政支持与整合社会资源相结合,引导社会力量筹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捐赠用于社会工作,建立政府公共财政支持为主的社会工作发展多元经费保障体系。

(三)预算管理,科学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统筹本级政府各部门年度购买社会组织社工服务经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列入政府预算并按预算程序审批。

(四)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购买方应按照竞争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选择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社会组织。

(五)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明确政府、购买方、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事权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

(六)绩效考评、强化监督。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估、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流程监控,逐步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方式

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主要分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政府安排社会工作日常经费两种方式。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指市、区和镇(街道),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特定的社会服务工作委托给具备相应专业社会工作资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承担,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服务提供方给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政府安排社会工作日常经费。指市、区和镇(街道)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工作中给予必要的日常工作经费。

三、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具体范围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包括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区建设、劳动就业、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治对象、外来务工人员、低保人员等服务对象,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财政支持。

(二)政府安排社会工作日常经费范围:包括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推动社会工作发展中开展的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社会工作宣传活动、本土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养、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表彰奖励和社会工作实习基地、研究中心、社工网站、社工宣传刊物等涉及全行业工作的经费。

四、资金来源

(一)市、区将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市财政负担市属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经费和全市性开展社会工作专项经费;区财政负担辖区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经费和开展社会工作相关的专项经费。

(二)除财政预算经费安排外,市级财政可根据市、区财力状况和社会工作开展情况,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区开展社会工作给予适当专项补助。

(三)整合多渠道资源,鼓励社会捐助、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社会工作中。

五、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一)购买实施主体。

1.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市、区、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授权机构等机关事业单位。上述实施主体可以作为购买方,以其名义向社会组织购买特定的社会工作服务。

2.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内,以区、镇(街道)作为主要的购买方,负责辖区内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市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原则上每年对在全市具有示范性、创新性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给予适当专项补助。

(二)服务提供方资质。

1、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2、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质;

3、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机构从业人员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主体,并以专业社会工作为主要方法提供社会服务;

4、无不良纪录,已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提供方在最近一次考核评估为合格以上等次;5、具有健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凭证;

6、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三)购买程序。

1、购买方设计拟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购买方)根据事权,针对特定的社会服务工作,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服务意愿等情况,通过调查论证,设计拟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包括具体的服务领域、范围、指标要求及服务期限等)。购买方应认真做好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测算服务项目的购买费用,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前,应将拟实施的政府购买项目预算、可行性报告以及实施方案报同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

2、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市、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相关购买方报送的项目进行统筹,对计划购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应项目所需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3、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需求,对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和经费进行审核,并按预算编审程序报批。

4、确定服务提供方。购买方根据社会工作购买服务项目年度预算将需购买项目及具体要求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采购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中,公开、公平、择优选择承接购买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5、订立购买服务合同。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后,购买方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6、履行合同。购买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考核情况填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申请表》,经同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安排给购买方,由购买方拨付给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总经费的60%,项目完成后再拨付项目总经费的30%,预留10%在项目评审合格后拨付。

(四)购买服务各方职责及分工。

1、购买方主要负责:设计购买服务项目;合理、科学测算购买费用;拟定购买服务项目计划书并报同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统筹;与服务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对项目实施招标、组织参与考核评估及验收工作等。

2、市、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受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申请、负责项目考察、评审等;根据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向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和工作经费预算;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购买服务标准;负责项目考核、跟踪、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指导并监督购买方进行项目的考核评估和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表彰年度考核评估和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服务提供方;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3、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本级政府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经费预算;参与制定购买服务标准及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协助参与项目评估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采购程序和资金使用情况。

4、服务提供方(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负责: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购买合同开展相关社会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购买方、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终止经费拨付或资助,视情况追回支付或资助的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估办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评估考核。经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可给予一定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购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购买方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购买服务全过程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办理。购买方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对社会组织履行协议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三)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认真制定绩效评价指标、标准、方法和内容,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管理。社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申请表》

附表: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申请表

申请人(购买方):  (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来源:珠海市财政局
  • 关键字
  • 责编:

  • 微博推荐